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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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50906 实施日期:19951101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公路养路费第六章 公路收费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

2、,省级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10-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公路事业。  第六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

3、、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八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

4、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当根据规划的等级和线路,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修建。  第十一条 国道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省道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县道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乡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10-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路建

5、设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未经发包方同意,中标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不得通过转包从中渔利

6、。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保证公路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无偿返工。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包修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质量包修责任。  第十七条 省、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

7、当统筹安排公路改建,保持正常通行。-10-  公路改建、维修应当边修路、边通行,不得中断交通。公路改建确需中断交通时,国道、省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发布通告;县道、乡道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在市(地)级报纸上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均应在改建路段两端设置绕行路线标志。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建设可使用民工建勤,从农民每年法定义务工中统筹安排。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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