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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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40421(颁布时间)19840510(实施时间)19951101(失效时间)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84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4年5月10日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路修建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公路养路费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公路交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

2、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验收认定。公路按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分为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第三条 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第四条 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国家财产,由公路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五条 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由省公路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省道,由省交通厅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部审核备案,

3、省公路部门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县道,由地、市交通局规划,经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备案,县交通局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乡道,由乡人民政府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公路部门审核备案,乡人民政府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修建、管理与养护。专用公路经省公路部门认定,可列入公路统计里程。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公路部门负责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搞好本行政区的公路修建、养护、路政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公路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路

4、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一)执行本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二)制定公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建好、养好、管好公路,保证安全畅通;(四)搞好路政管理,依法制止、处理侵占、破坏公路的行为;(五)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劳动纪律,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六)培训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开展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七)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和使用养路费。第八条 各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公路治安。公路交通量大的县,可按有关规定设立公路派出所,维护公路治安;重要的桥梁和设施,设警卫人员。第九条 公路修建

5、、养护所需的材料、设备,各级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第十条 公路修建、养护动用的建勤民工和建勤车辆,公路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为公路的修建、养护划定专用的砂、石、土料场;公路部门经有关部门同意,也可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滩取土或开采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索取价款。第二章 公路修建第十二条 公路要根据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修建,保证公路修建质量。第十三条 省道新建由省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改建由基本建设资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新建、改建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共同负担;乡道新建、改建鼓励人民群众集资自

6、办,或实行民办公助;专用公路修建由专用部门投资。第十四条 县道修建和省道断头路接通以及公路抢修,可用建勤民工。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和拆迁建筑物时,应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公路用地界桩;现有公路的两侧留地和辅路保持不变。第十六条 修建公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要边施工、边通车,不得中断交通。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积极改善。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

7、,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沟造物维护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的形式: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由专业工人养护;一般县道由专业工人和建勤代表工共同养护;乡道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公路部门给以费用补贴和技术指导;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养护。第二十条 公路因积雪、坍方、水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尽快通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沿线人民群众支援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公路抢修。第二十一条 公路的宜林路段要进行绿化。公路绿化由公路部门规划、组织,实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作造管收

8、益分成的林业政策。公路部门应与公路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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