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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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获得部级、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下分别简称为部级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实施过程,审核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四条 农业部农

2、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提出部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各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提出本辖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第五条 部级监督检查工作由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承担机构应按要求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监督检查结果。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6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推广鉴定审查员资质。承担任务的审查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第二章 依据和内容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

3、的依据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生产条件审查》)和获证产品的鉴定、检验报告等。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生产条件检查;(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实施一次。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一)获证产品发生多起安全事故;(二)获证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被集体投诉;(三)获证企业违规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四)获证产品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

4、化;(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形。第三章 任务下达第十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提前提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报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6建议应包括被检查企业和产品范围、检查内容、承担单位和时限要求等。第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并下达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组成,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跟踪企业整改,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第四章 监督检查

5、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现场检查事宜。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主持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前应向被检查企业说明监督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工作纪律等。第十六条参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签署审查员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书应包括审查员工作原则、廉洁守纪及保密等内容。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被检查企业特点和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检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提出整改要求,要求

6、被监督检查企业现场确认,并6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监督检查组应跟踪并验证企业整改情况。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则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当检查内容出现以下严重不符合情况时,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获证型号的产品;(二)获证产品规格或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与获证产品已不属于同一型号产品;(三)被检查企业名称或生产地址变更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证书变更;(四)被检查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进

7、行整改、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撤证情形。当检查内容出现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符合情况,经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承担单位。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6第五章 结果处理和应用第二十二条 各承担单位应在计划完成期限内,及时收集本单位各监督检查组完成的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

8、成检查报告,汇总报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复制后随文上报。部级监督检查报告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集汇总,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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