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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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浙绿办发〔2010〕20号)一、申报认证1. 认证申请1.1 申请人向其所在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市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

2、(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加工品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 受理及文审2.1 市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后,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 现场检

3、查3.1市绿办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持有相应注册专业类别检查员证书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3.2检查员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绿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场检查计划要求,按现场检查表中检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市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3.3现场检查不合格,市绿办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按不通过处理,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4.产品抽样4.1 现场检查合格,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

4、查员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检测机构。5.环境调查5.1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调查后向市绿办递交调

5、查报告。5.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5.3 根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执行第6条。6. 环境监测6.1市绿办收到检查员报送的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给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6.2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出具环境监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

6、办。7. 产品检测7.1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出具产品检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8.预审8.1市绿办自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定点产品检测机构报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后签署《

7、市绿办绿色食品预审情况表》,连同认证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报送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同时将绿色食品申报电子表格发送省绿办。9.初审9.1省绿办收到市绿办报送的上述材料后, 初审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省绿办通知市绿办,由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收到补充材料后报送省绿办。9.2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绿办通知市绿办,由市绿办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9.3初审结论为“合格”的,省绿办将上述材料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绿中心。10. 认证

8、审核10.1 中绿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 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10.2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市绿办在收到《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后,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报送省绿办后,省绿办报送中绿中心认证处。10.3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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