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和考查方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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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物权法重点知识和考查方向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了,我们拥有了一部中国自己的物权法,它必将成为今年司法考试的重大热点。物权法共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从内容看,由于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已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所以此次物权法立法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整合继承这些法律中的成熟物权法律制度,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另一方面

2、,在继承的基础上,根据物权理论和实践,物权法也对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归纳起来,这种变革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将物权理论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原有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对原有法律规定予以变更,创新性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  这些将是未来考试最重要的考点。  (一)将物权理论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以前没有物权法,但是民法物权理论的研究并不滞后,此次物权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一些成熟的物权理论直接上升为法律规定。  1、将物权基本原理的一些理论上升为物权总则法律制度。  (1)将物权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予以

3、明确。根据物权理论,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这次物权法在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第6条、第9条和第23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将相关理论直接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物权法在第2条规定了一物一权原则。因为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所以这一原则实质上就是物权的排他效力,第2条在这方面作出了规定。  (2)明确规定了物权的效力问题。按照物权理论,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这次,物权法立法也将这些理论上升为法律实践。物权法第2

4、条规定了排他效力,第34条规定了追及效力。对优先效力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物权法第40条所有权人的保护,第120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第163条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第199条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第239条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定中。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  (3)将物权区分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依据物权理论,所谓物权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生效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判断。物权区分原则具体表现

5、为:①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一般从行为成立时就生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②物权变动的结果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只有处分行为完成时才生效。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4)明确规定动产交付中拟制交付的三种形式。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依据物权理论,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这次物权法让这三种拟制交付形式从幕后走

6、向了前台,在第25、26、27条分别对它们作出了明确规定,极大丰富了动产交付的具体形式。  2.将所有权方面的理论上升为所有权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法第115条将主物与从物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物权法第116条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将占有方

7、面的理论上升为占有法律制度。虽然占有在物权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以往法律对它的规定却没有。这次物权法立法对占有予以重视,专设一编予以规定。在第五编,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原物及孳息返还义务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的原物及孳息返还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第245条明确规定了对占有予以专门保护的制度。  (二)对原有法律规定予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确立了不少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谈的就是物权问题;此外,《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8、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也都包含关于物权的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一般都比较粗浅,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后物权实践的真正需求。这次物权法立法,在很多方面对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予以进一步完善。  1、对物权总则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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