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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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

2、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分类的意义:(1)

3、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12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

4、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

5、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6、,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第一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

7、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12(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按照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12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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