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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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犬类的管理,预防、控制犬只疫病,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饲养、繁殖、交易及对犬类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市、县级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畜牧、价格、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起草本市养犬管理的政策、制度。第四条公安部门是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

2、犬登记、犬类经营活动备案、犬类留检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组织捕捉疫犬、野犬、无证犬等工作。县级公安部门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畜牧、价格、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兽用预防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登记注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的检验、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负责犬只养殖、经营、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二)卫生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及监督管理;

3、(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犬的处理和疫犬、野犬、无证大的捕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五)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11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犬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本区域内居民进行

4、养犬宣传教育,可以制定本区域养犬活动公约,并组织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经常地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每只犬100元到3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在举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500元奖励。第八条  邯郸市主城区为重点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其它建制镇为一般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5、)。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可以划定为重点管理区,农村地区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  第九条  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其他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专门单位组织实施。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养犬登记制度。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和导盲犬除外。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市公安部门批准。禁止在邯郸市四环路以内开办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

6、体貌特征和照片;11(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七)违法养犬行为;(八)犬只伤人情况;(九)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内的养犬登记工作。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

7、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观赏犬:(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的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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