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深化简政强镇

东莞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深化简政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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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东莞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东府函〔2017〕212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委托事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镇级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放好权、接好权、用好权、

2、管好权”的十二字指导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将我市简政强镇下放的事项衔接实施好,确保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二、放权内容、方式和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与承接镇(街道、园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权范围和责任等内容。承接镇(街道、园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市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从事受委托事项的相关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局放权的范围是—55—《东莞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东府函〔2017〕212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号)所列的委托事项,分为两类:(一)委托

3、给各镇、街道及松山湖(生态园)的事项,共11项,分别是:序号内容(事项名称)放权权限放权方式放权依据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新调整委托2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县级权限。由镇(街道、园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的核准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镇街(园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综

4、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55—5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镇(街道、园区)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市、镇街共同出资,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下(含50%)的项目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镇(街道、园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力管网、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项目除外)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7利用公共资源建设

5、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8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9住宅小区出入证(含IC卡)工本费审批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10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备案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55—11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县级权限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二)委托给滨海湾新区的事项,共12项,分别是:序号内容(事项名称)放权权限放权方式放权依据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级权限(滨海湾行政区域内项目)委托

6、东府函〔2017〕212号新调整委托2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市级权限。由滨海湾新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的核准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级权限(滨海湾行政区域内项目)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滨海湾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

7、委托—5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5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滨海湾新区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市、滨海湾新区共同出资,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下(含50%)的项目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滨海湾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力管网、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项目除外)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7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市级权限(滨海湾行政区域内事项)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委托8物业服务收费备

8、案市级权限(滨海湾行政区域内事项)委托东府函〔2017〕212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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