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

ID:19147559

大小:27.16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9-28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_第1页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_第2页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_第3页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_第4页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_第5页
资源描述:

《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  篇一:秦朝的立法制度  秦朝的立法制度  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因为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所以在法律上有很多内容同秦国时期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讲授了。  (1)立法思想:韩非子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君主独断:到秦朝时候君主的名称有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王”改称“皇帝”,秦王嬴政改称“秦始皇”,所以君主独断也就是皇帝独断。从秦朝开始我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重要事项由皇帝独断,在立法方面就表现在“法自君

2、出”,一方面,皇帝组织人力物力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皇帝的命令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  法令出一:或叫做“法令由一统”,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令由君主主持制定,即:法自君出;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只实行于秦国的法律(转载于:小龙文档网: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令推行到全国范围内,改变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  皆有法式:这原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秦国统一以后,仍然以此为指导,作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律,即凡事“皆有法式”。  严法苛刑:这也来自秦国统一过程中一直沿用的“法

3、家思想”,法家主张“重刑轻罪”,因此“严法苛刑”自然成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的立法阶段  秦始皇时期:在这一阶段立法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讲可以说较有建树。积极的一面表现在:秦始皇不仅统一了法律令,改变了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还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主要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内容是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占有田地的亩数;另外还有“上农除末”令,“上”是崇尚,“末”是工商业,总的意思是即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认为农业是“本”,中国以农业立国,而工商业是“末”,如果本末倒置,可能会影响

4、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此外还有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的法令,对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影响。消极的法令主要是钳制思想言论的法令,如禁止诽谤,妖言的法令,禁止藏书的挟书令。  秦二世时期:秦二世任用宦官赵高,改定了秦始皇的很多法令,使得法令更加严苛,比如在秦始皇时,对连坐者并不一定处死,二世时则规定:“连坐处死”。  秦朝的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的基本上同秦国,即有七种法律形式:律、令、课、程、式、廷行式和法律答问(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法律制度)。变化在于秦朝把皇帝的命令具体区分为“制”和

5、“诏”,“皇命”为“制”,即皇帝对某件事的裁定,“皇令”为“诏”,即皇帝的宣告。  秦朝的立法特点  维护皇权:秦朝在法家重刑轻罪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严刑重法,其中对危害封建皇权的行为更是规定了很重的刑罚。  律文繁密:秦朝的立法思想之一为“皆有法式”,即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来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秦国时就有律名34个,据汉人《盐铁论》记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野草还要多,法网比凝固的油脂还要密。  刑罚严苛:秦朝的法律规定了名目繁多,又非常残酷的刑罚

6、,除了秦国的刑罚种类以外还增加了“具五刑”,肉刑也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有人形容说当时割下的人鼻子要用筐来盛,断足要用车来装,汉人形容说“褚衣塞路,囹圄成市”  株连广泛:秦朝分连坐,缘坐,往往因一人犯罪株连亲属和非亲属。  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秦朝的刑法原则  秦朝的刑法原则大体上同秦国的刑法原则,至于到秦朝时期的刑法原则有什么变化,由于史  料的缺乏,无法加以详细考证。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刑法原则。  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

7、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  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  秦朝的主要罪名  秦朝主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目的:维护皇权、钳制思想言论文化。  告言皇帝居处:向外泄露

8、皇帝的住处。  兼方: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  妄言:即言辞狂妄,处死刑甚至族刑。  诽谤:即非议朝政或非议他人,处死刑或族刑。  妖言:蛊惑人心的怪诞的邪说。犯此罪处死刑。  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  偶语诗书: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