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

ID:18029256

大小:27.41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13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_第1页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_第2页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_第3页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_第4页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  篇一:司考法制史笔记: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笔记: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笔记: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笔记:秦代的刑罚  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  司考法制史笔记:铸刑书与铸刑鼎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

2、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法律敎育网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

3、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秦汉的刑罚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没、迁刑和徙边、罚金等不同的处分。  死刑  死刑即剥夺生存权。见于史籍和地下

4、出土简册的秦汉时代死刑名称有枭首、腰斩、弃市、磔、车裂、凿颠、抽胁、镬烹、囊扑、具五刑、定杀等。后来枭首、腰斩、弃市成为三种固定的常刑。  枭首,“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①,即杀头示众。如《汉书·高帝纪》:“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汉书·窦武传》:“枭首洛阳都亭。”  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②《史记·商君列传》称秦法“不告奸者腰斩”。腰斩之罪,次于枭首。《汉书·武帝纪》:“丞相屈氂下狱腰斩,妻子枭首。”因为刘屈氂的妻子作巫蛊,是主犯,刘屈氂同坐,故腰斩。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③。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史记·李

5、斯列传》载:“十公主矺死于杜。”矺就是磔。汉初也还用磔刑,至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始废,为弃市所代替④。  弃市,“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⑤。秦简《法律答问》有两处提到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又:“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汉律盗高庙座前玉环者,“当弃市”⑥。另外还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等⑦。  族刑  族刑实际上是死刑的扩大化,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见于史籍记载的有“七族”①与“九族”②等说法,但“夷三族”为法定常刑。汉初“有夷三族之

6、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③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如李斯、赵高、韩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证明,夷三族亦称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从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④。  ①《汉书·陈汤传》颜师古注。  ②《释名·释丧制》。  ③《史记·李斯列传·索隐》。  ④见《汉书·景帘纪》。  ⑤《释名·释丧制》。  ⑥见《汉书·张释之传》。  ⑦《汉书·景帝纪》。  ①《汉书·邹阳传》。  ②《后汉书·寒朗传》。  ③《汉书·刑法志》。  汉代与

7、“夷三族之令,相并列的还有:“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⑤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⑥,其施刑对象为犯有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人,如晁错、郭解、刘屈氂、李陵、杨恽等。宣帝以后,针对主犯家属的死刑常为徙边刑所代替⑦。  肉刑  古代所说的肉刑是指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肉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  同态复仇法,夏商周成为法定的常刑,秦及汉初沿而不革,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废除。肉刑分为黥、剿、刖、宫四种。黥,即刻面额等处,以墨涅之,故亦称墨刑。秦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