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心里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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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心里矫正制度  篇一:社区矫正心理矫正方案(1)  社区矫正心理矫正方案  1.建立良好互信的咨询关系,解除服刑人员的戒备心理,用放松疗法缓解紧张、焦虑情绪。  2.运用尊重、倾听、共情等咨询技巧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从而进行正确的心理诊断和分析,并寻求其改变的意愿。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运用16PF(卡氏16种人格因素测验)、SCL-90(症状自评量表)等进行心理行为问题评估。  3.通过与服刑人员共同协商,商定双方共同接受的有效的咨询目标及方案。  4.进行咨询分析。在咨询过程中,针对本人的性格、认知特点,提供心理支持,启发其对社会和人际关系的认知,由于该服刑

2、人员年幼缺少父母关爱,与父母的沟通存在障碍到至心理问题的发生,因此采用家庭治疗,希望家属能给其亲情的关爱,弥补幼年亲情的缺失,提高改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  5.认知疗法。认知疗法认为心理问题的发生是来自于自己不合适的认知,这些认知不能和当前的环境相融合从而出现了心理问题。心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改变自己的认知开始,只有思想上改变了,那么心理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5.给予其一定的个人价值实现途径。针对其缺乏自信的特点,合理安排阳性强化法,通过及时奖励目标行为,忽视或淡化异常行为,促进目标行为的产生,安排切合实际的实践活动,比如在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中根据其表现情况适当的进行鼓

3、励的奖励,使其切实感觉到自己  是一个有价值的人,增强其生活的信心  6.进行阶段性小结,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对咨询进行调整,巩固咨询效果。  篇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第八章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新课导入  监督(supervision)可能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最重要的职责。虽然社区矫正最初产生时,是以帮助在社区中服刑的犯罪人为主要特色的,但是,监督始终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因为他们在帮助犯罪人的同时,要预防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侵害,其中最直接的预防方法就是对犯罪人实行监督。  ——摘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吴宗宪著)  新课讲授  第一节社区矫正

4、监管概述  一、社区矫正监督  社区矫正监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和状态进行的监视。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观察和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和遵守法律与判决的情况,从而发现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和不遵守法律与判决的行为表现,进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措施,预防他们对社会造成新的侵害。因此,监督和控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  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属于执法活动的范畴,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刑事执法活动。如此定性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监督

5、、管理活动往往涉及到矫正对象权利的限制和某些义务的履行,如活动自由的限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迁居报告的要求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以及增加公民的某项义务,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监督、管理活动正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剥夺或限制矫正对象某些权利的活动,或者是监督、管理矫正对象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活动。第二,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法律强制性,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意味着将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比如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单方面性,监督管理活动的实

6、施不听由矫正对象的意愿。在这方面,监督管理活动与帮扶活动不同,帮扶活动一般是应矫正对象的要求或征得矫正对象同意后实施的。  监督管理活动的执法性,决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主体、内容、方式、工作机制等,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应首先明确的问题。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价值依据  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管理活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  1.预防矫正对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需要。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五类人员都是被判处刑罚的刑事犯罪人,如果今后社区矫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扩大到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人。把这

7、些人员放到社区中开展社区矫正,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以防再度实施危害社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实施社区矫正的刑罚对象多是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人,但这些人员再犯罪对社区安全的影响和人们对刑罚公正适用的心理感受有严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会严重影响社区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支持度。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从犯罪原因论的视角看,这些人员无论是监狱释放的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人员,还是被判管制、缓刑的人员,他们的刑罚经历往往会成为这些人员再犯罪的罪因因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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