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客体质疑浅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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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犯罪客体质疑浅析(1)内容摘要:在犯罪构成理论之争中,以客体要件存废之争为最激烈,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客体之所以被淹没,被称为“赘物”而被呼吁逐出刑法学领域,问题在于逻辑起点错误,将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助于发挥客体强大的理论和实践功能。废除客体要件之各论皆存在认识上的某种误区,实践中,客体要件对定罪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因此,客体要件不仅不可废,且有加强研究之必要,但是在研究方向上有待重新定位。关键词:出罪法益事实规格问题提出及研究起点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核心和精髓,在我国,客体要件则是这一理论争议焦点。时下,该理论在我国正面临剧烈的变革,既有体系上的革

2、命,也有要件之争,及概念具体含义分歧。以下从犯罪构成体系分析着手,阐述我国客体要件研究的实然和应然。我国犯罪客体质疑浅析(1)内容摘要:在犯罪构成理论之争中,以客体要件存废之争为最激烈,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客体之所以被淹没,被称为“赘物”而被呼吁逐出刑法学领域,问题在于逻辑起点错误,将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助于发挥客体强大的理论和实践功能。废除客体要件之各论皆存在认识上的某种误区,实践中,客体要件对定罪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因此,客体要件不仅不可废,且有加强研究之必要,但是在研究方向上有待重新定位。关键词:出罪法益事实规格问题提出及研究起点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

3、核心和精髓,在我国,客体要件则是这一理论争议焦点。时下,该理论在我国正面临剧烈的变革,既有体系上的革命,也有要件之争,及概念具体含义分歧。以下从犯罪构成体系分析着手,阐述我国客体要件研究的实然和应然。我国犯罪客体质疑浅析(1)内容摘要:在犯罪构成理论之争中,以客体要件存废之争为最激烈,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客体之所以被淹没,被称为“赘物”而被呼吁逐出刑法学领域,问题在于逻辑起点错误,将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助于发挥客体强大的理论和实践功能。废除客体要件之各论皆存在认识上的某种误区,实践中,客体要件对定罪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因此,客体要件不仅不可废,且有加强研究之

4、必要,但是在研究方向上有待重新定位。关键词:出罪法益事实规格问题提出及研究起点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核心和精髓,在我国,客体要件则是这一理论争议焦点。时下,该理论在我国正面临剧烈的变革,既有体系上的革命,也有要件之争,及概念具体含义分歧。以下从犯罪构成体系分析着手,阐述我国客体要件研究的实然和应然。我国犯罪客体质疑浅析(1)内容摘要:在犯罪构成理论之争中,以客体要件存废之争为最激烈,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客体之所以被淹没,被称为“赘物”而被呼吁逐出刑法学领域,问题在于逻辑起点错误,将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助于发挥客体强大的理论和实践功能。废除客体要件之各论皆存

5、在认识上的某种误区,实践中,客体要件对定罪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因此,客体要件不仅不可废,且有加强研究之必要,但是在研究方向上有待重新定位。关键词:出罪法益事实规格问题提出及研究起点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核心和精髓,在我国,客体要件则是这一理论争议焦点。时下,该理论在我国正面临剧烈的变革,既有体系上的革命,也有要件之争,及概念具体含义分歧。以下从犯罪构成体系分析着手,阐述我国客体要件研究的实然和应然。在犯罪论体系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耦合式的平面结构,大陆法系被认为是梯进式的立体结构,英美法系则是双层次结构①。有认为大陆法犯罪构成具有强大的出罪功能

6、,更能体现罪刑法定,保障人权之需求,应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方向②;也有认为应以大陆法系理论为参考,以中国的现理论为依据,采取中西合璧式的改进方式,如,陈新良教授倡导的罪体,罪责的犯罪构成体系。无论采取何种体系,研究者的理念同出一辙,均认为理想的犯罪构成应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应利于保障人权,应符合思维习惯等一系列体现现代法制精神的原则。这种追求不仅合理,而且应为今后研究继续遵循。但问题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是否真与这些理念相违背?以至到需废除的程度,变革与风险代价同在,而理论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我认为我国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依据,在确定什么是犯罪的同

7、时就将不是犯罪的剔除出去,也具有出罪功能,只是与大陆法系之出罪功能在方式上相异。后者专以两个要件来出罪,因而使保障普遍人权体现得较直观,而且出罪的两个要件处于开放,不确定之中,随着理论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内容不断丰富,较大地满足了诉讼中控辨双方去维护各自利益,有效地保障了特殊人权。追求普遍的正义和人权保障是所有法律共同的价值取向,但刑法具有较强的工具性,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只是部分,其正义和人权主要在“法庭上”实现,因此刑法应以保障特殊人权为主,兼顾普遍人权。为此,大陆法系将犯罪构成中的某要素开放给控辨双方,司法官,理论研究者探讨解决较为可取。所以,如果

8、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也发现可以存在这样一个要件,作为一个不确定的,随社会,时代,实践,理论发展而发展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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