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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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最早法人制度  篇一: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建立起来的中国公司法定代表制度,具有其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色,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育的今天,其弊端日益凸显,因此有待完善。本文通过对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分析,总结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及弊端。目前,关于公司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在学理上形成了不同的派别,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个:一个是代表人说,另一个是代理人说。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代表人说,但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缺席完善包括很多,有中国公司代表人的选择,监事代表缺席及其在中国的建立情况等

2、前提。公司代表人权力行使的限制也应当有规定。因此许多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不少建议,如建立监事代表制度等,但推动实践发展还尚显不足,应当加强理论建议,来指导实践。  关键词:公司代表人公司关系绝对“法定”、“独任”  引言  随着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含义、现状、及中国法定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弊端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中国法定代表人的含义及现状(一)中国法定代表人的含义中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建立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时代,中国企业完全是政府的附属

3、物,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单位。他们的生产、销售、利润的分配以及企业领导的任免都由政府统一管理,企业自身没有什么“独立人格”,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一时期的企业立法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既没有“法人”的概念,当然也无从产生“法定代表人”。这种否认企业作为独立主体参加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的状况,一直延续到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改变。1979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广泛,人们意识到必须确立企业的独立人格,并赋予企业代表人完整的代表资格。因此以后颁布的一系列企业立法形成了中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雏形。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3年的《中外合资企业

4、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①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首次适用了“法定代表人”的称谓。②1983年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定代表”。③1985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定代表”。④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该法充分吸收了以往的企业、公司立法的成果以及实践经验,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法律后果的归

5、属:(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引起民法上的后果由法人承受;(2)如果法人的违法行为还导致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今“法定代表人”已经扩大为一个具有域外效力的概念。1993年,我国《公司法》颁布。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含义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有关“法定代表人”立法问题的回顾,可以这样来概括:在我国公司制度中,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6、定,经公司登记机构核准登记注册,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负责人,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二字,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先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和公司的章程都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作为规定,只要在二者之中选择一个即可。因此,持有后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如公司的总经理、经理等。实际上在《公司法》正式颁布以  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十几个部门1992年联合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就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

7、程做出规定。”而《公司法》并没有对董事长无法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做出规定。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来看,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法定”二字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司的董事长担任,只有在相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或者董事长不能出任或出任不妥当的情况下公司才能通过章程规定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尽管学术界在探索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法定”的含义时,认为公司的章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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