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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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报告  篇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XX年7月27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XX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内容,并通过媒体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赵某等诉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情简介】  XX年1月30日,赵某等向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南省某企业破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债权分

2、配情况等有关信息。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未给赵某等书面答复。赵某等于XX年3月24日再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未书面答复。赵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庭审中,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南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河南省某企业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掌握该信息。  【裁判要旨】  

3、此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赵某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但河南省某企业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掌握赵某等所请求公开的信息,对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答复的行为违法,驳回赵某等请求公开其请求事项的诉请。  【典型意义】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

4、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予以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而不能  对收到的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被申请单位掌握,且一般应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相关。  冀某、镇平某企业诉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纠纷案  【案情简介】  XX年11月27日,冀某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建筑容积率不高于,建筑密度不高于30%。  冀某委托镇平某企业全权开发建设和销售。XX年4月12日,镇平县

5、规(来自:小龙文档网:XX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报告)划委员会规划上述用地建御景园(苑)小区,并作出镇规发(XX)2号会议纪要,将御景园(苑)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容积率调整为,建筑密度35%。后御景园(苑)小区按照调整后的容积率由镇平某企业建成并交付使用。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XX年9月10日作出《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该决定要求冀某、镇平某企业在XX年9月15日前将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981万元上交,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冀某、镇平某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书》。  【裁判要旨】  此案经

6、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征收决定书》作出前,未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起诉期限错误,说明理由不充分,没有详细列明告知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被诉行政机关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作出的审批流程程序合法。遂判决撤销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XX年9月10日作出的XX-002《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责令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收到  判决之日起60日内就本案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问题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10号)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河南省

7、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特别是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时,要遵循正当程序,听取相对人意见,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确保行政行为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同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在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后,应及时完善手续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高某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情简介】  XX年10月30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经南召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载明所拍卖宗地临

8、街长米,进深22米,面积㎡。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落款为XX年11月14日的补充公告载明所拍卖宗地进深为20米,面积为112㎡。拍卖宗地所在位置张贴的是原公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补充公告已经张贴公布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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