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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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民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在《物权法》的全部247个条文中,至少有40多条直接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其中不动产物权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的条文多达2。这些规定无疑对房屋登记类行政审理产生影响,本文拟就《物权法》背景下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资格确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案件中

2、的适用、违法登记赔偿等问题进行探索,以求同仁赐教。  一、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包括行政机关。法谚道:老百姓的房屋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物权的排他性决定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机关不得妨碍权利人享有和

3、行使物权,更不得侵犯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不能介入物权,而实际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权在物权的登记、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介入物权: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物权生效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物权买受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优先权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既然行政权介入物

4、权领域,那么必然会产生行政争议。因此有必要弄清行政机关的上述登记行为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行为的观点认为,上述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关系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持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登记行为是物权公示行为,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登记行为只发生物权变动是否产生效

5、力的问题,不存在运用行政权进行确认的问题。  笔者同意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大陆法系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除基于物权的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必须进行公示,这是由物权的排他性特征所决定的。没有进行公示,权利人取得的物权就不具有排他性,就不能认为取得物权。所谓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

6、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动产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外公示的一种形式而已,是物权公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登记行政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结论,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的登记行为,是物权公示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产生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因此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起诉人不服不动产登记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行政案件受理。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7、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房屋是不动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房屋登记。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等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的案件,以及起诉房屋登记行政机关就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的案件。  二、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审查确认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关键看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

8、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与房屋登记行为有关系,这种关系不论是民法上的还是行政法上的,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转移房屋的登记行为,如认为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以对房屋登记行为起诉。这种观点显然是扩大了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房屋登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原告与房屋登记行为是否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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