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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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的处罚标准1、违规行为: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依据: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1)无资质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

2、规情节较轻,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无资质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59(3)无资质开发,面积在7万平方米以上9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无资质开发,面积在9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5)无资质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无资质开发

3、房地产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违规行为: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依据: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1)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

4、较轻,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59(2)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5)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面积在7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处

5、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开发面积进行开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违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依据: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59执行标准:

6、(1)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违规行为之一,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2)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视为违规情节一般,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

7、万元以下罚款。4、违规行为: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依据: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59(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10日

8、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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