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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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诉讼制度研究  篇一:唐代诉讼制度  唐代诉讼制度  唐代诉讼制度(XX-11-0620:33:27)转载▼标签:法律诉讼制度大理寺诉状登闻鼓京师  唐代诉讼制度——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  本书通过微观的个案入手,检视了唐代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细则、社会治安概况和国家的相应措施以及国家在建立法律秩序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超越法律之外的其他宗教或信仰的力量,以降低犯罪率,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的目的。  一、唐代的审判管辖权  总的来说,基本上以发生地为原则,天下州县均采取案

2、发所在“县—州”模式,由下而上处理;张嘴一下,县级单位可以裁决;徒以上罪则须送州复审。如果案发地点在州县治所所设“市集”,杖以下,由市官审理;可以荫赎和徒以上罪送县复审;既是徒以上罪,当然还要  申州复审。诸州府判决完毕,写明禁囚所犯罪行及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并作成账册,经朝集使转呈刑部审复。天下诸州上呈刑部案件,如果有需要复审者,刑部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分道巡复,处理复审事宜。  如果案件发生地在京师,常人犯罪,若籍贯在京师者,自是循“畿县—京兆(或河南府)”审理;若籍贯不在京师者,则交由大理寺

3、审理。犯罪地点如果是京兆府所属京市,由畿县审理;如果是东都南北两京市,则徒以上送大理寺。在京诸司官员或胥吏的犯罪,则徒以上送大理寺;杖以下所属当司审理。  大体上以词状诉讼的司法程序是:县—州—尚书左右丞—三司授事—上表—挝登闻鼓(或立肺石下)。作者认为,大理寺并不是一个受理诉状的机构。  二、越诉与直诉  越诉,包括“越境而诉”和“越级而诉”。唐律虽然对审判官写全有明确规范,但对于“越境而诉”并没有相关法条约束,并且在《折狱龟鉴》中还有相关案例。越级而诉,就是没有按照唐代律令法体系所  规范的诉讼程

4、序进行诉讼事宜。因此,一般所指的越诉即是越级而诉。作者总结的越诉原因有三:第一,地方官吏收受贿赂甚或因私怨,而影响司法判决;第二,利用职务之便,讹诈人民;第三,执法不平,假公济私。为了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唐律疏议·斗讼律》明确规定告状人和受理单位均要受到处罚,并且唐统治者还多次重申不得越诉。到了宋朝,禁越诉之法逐渐松动,到宋徽宗以至南宋,越诉之法大开。  为了彰显皇权的仁德与恤刑,允许蒙冤的犯罪行为人或其家属向皇帝“直诉”。直诉的方式有“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等。邀车驾,指有冤人在路旁迎

5、皇帝车驾进行申诉的直诉方式。挝登闻鼓。指有冤者敲击朝堂之外所置大鼓,  以求朝廷申冤的一种直诉形式。上表,即直接陈书上奏。所谓上表,不仅仅指审理冤屈,亦有接受上告言事或谏言之意,其中甚至包括受理密告谋反者。可以直诉的情形有两种:一、“上言告事”,因事关国家安全和社稷前途,所以容许以非常手段为之;二、有莫大冤屈,采取最后救济办法。作者认为有莫大冤屈的,往往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已在狱中,无法亲理诉讼事宜,多为家属代行上诉。  越诉与直诉二条文本质上的差异在于:越诉主要是规范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纷争之诉讼

6、程序(另外还包括参与铨选的六品一下旨授官员,对于铨选结果不满或感到不公,也应依程序审理,不得越诉。如果有人利用公事之便,在殿庭告御状,也属越诉),这类纠纷虽然往往有来自吏治不佳者,但皇权总不希望为这些并不危及国家利益的案件,破坏司法秩序的稳定性;“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本质上是以皇权的角度,考虑国家安全和处理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另一项本质的差异在于依循司法诉讼途径上诉,着重在依合法程序“诉事”,越级而诉就是越诉;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等,为直诉,重在申冤,往往由家属代理直诉。  三、唐代的诉讼程序 

7、 作者透过《燕子赋》燕雀争巢,燕子向凤凰鸟王提出告诉以及进入司法程序的寓言,分析了唐代的诉讼程序以及唐代土地兼并严重、括客(即逃户)多、封爵浮滥等社会问题。《燕子赋》呈现出了雀儿的蛮横、燕子的含冤、包鸟鹩的捕人、凤凰的审讯、雀妇的探监、狱子的拒贿、本典的问责等,充分展现了唐代的诉讼制度。  1、告状。告状,即呈上诉状,又叫下牒、见官、款状、过状等,另外还有击冤鼓、投匦等方式。唐代可以为他人代拟诉状,唐律特别规定代拟诉状不可在诉状之外添枝加叶增所告罪状。《唐律疏议·斗讼律》“告人罪须注明年月”条规定:诉

8、状的内容要清楚写出案件发生时间年月;案情经过要具体陈述,主诉者不可对案情有所怀疑。即使被杀、被盗或水火损害之家,在凶手不明情况下提出指控,如果将来查明所告不实,也不以诬告反坐。  唐代惩治应告不告的行为,透过法律要求人们告举犯罪人。从控告的主体来看,官吏、伍保人和一般百姓都有控告的责任,只是控告的对象和犯罪不同而已。如果他们不履行控告,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2、受理。受理告状的单位,有义务要告知诉状人诬告反坐的罪名;凡是告言人罪,都要经过三审,而且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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