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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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  篇一:唐朝的法律制度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

2、;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

3、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  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

4、: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1、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

5、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

6、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历史人物  [唐太宗](599-649)唐高祖李渊的次子,李世民。祖籍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人。  隋末与其父亲李渊一起发兵反隋。唐建立后,被封为秦王,任尚书令。武德九年(626)发动"

7、玄武门之变",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继帝位,建元贞观。在位期间推行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贞观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推崇儒学,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牢固地确立了中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  具体表现为:(1)以德礼为治,注重教化。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国家则长治久安;而专以法治,救弊除害于一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2)加强立法,力求宽简。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订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从轻。(3)明正赏罚,不殊贵贱。他认为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一断于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李世民

8、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带头守法,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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