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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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篇一: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素质优化、执法规范、提高效能”的目标。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竞征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案机构以市局名义承办案件时,由办案机构拟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再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情提议或选择一名或一名以上案件协办人共同办案,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  第三条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一年以上:  (二)

2、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二)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权。根据案情,案件主办人可以

3、在本单位执法人员中选择至少1人作为案件协办人员。  (二)独立调查权。案件主办人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其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案件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三)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协办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说明,以主办人的意见作为案件报审批的意见。  第六条主办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  (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4、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  (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七)自觉接受业务领导,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的过错责任:  (一)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的;  (三)主要事实确认错误造成后果的;  (四)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等事实的;  (五)主办人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的;  (六)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10起以上;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书写工整;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100%;确定为优秀。  (二)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3起以上;所办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80%以上的;确定为合格。  (三)全年无主办一般程序案件;所办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处罚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无故拖延办案期限的;违反办案纪律的;确定

6、为不合格。  第九条经考核优秀或合格者可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办案成绩突出的,授予“办案能手”称号,并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第二年度的案件主办人资格。  第十条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上级领导的决策失误或其他问题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的,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二:供电公司案件主办人制度  沈河供电分公司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加强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安全办案,规范转办案件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初核和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领导批查的案件线索以及实施分片联查的

7、案件,可采用案件主办人制度。。  三、职责  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负责案件呈报、审批;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四、工作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在案件调查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接受分管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2、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使职权,依法依纪调查取证,不准违规擅自决定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纪或国家法律的措施,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

8、益,确保安全。  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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