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审批制度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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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审批制度法院认定  篇一:未经报批的加班是否有效?  未经报批的加班是否有效?  案例:  张先生在某公司做财务,公司对于加班流程有规定:提倡在标准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确要加班的,员工须向上级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加班。  张先生每月提交财务报表的前几天,工作繁多而且时间紧迫,为了及时完成报表工作,张先生就在下班后加班,但他觉得每次加班都提交申请报告麻烦,而且加班的原因的确也是为了工作,上级也都知道的,加上考勤卡上也有加班时间的记录,因此,从没有书面申请过。  三年后,张先生合同期满,公司未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满

2、,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年来的加班工资。  本期问题:1、每月存在几天必然的加班,员工是否还需要报批,未经报批的加班是否有效?2、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划分?3、员工可以主张多长时间的加班工资?4、用人单位应如何管理加班,以避免风险?  1、每月存在几天必然的加班,员工是否还需要报批,未经报批的加班是否有效?加班审批制度,是指除了企业安排加班外,员工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加班的管理制度。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员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员工磨洋工蹭班以控制员工恶意加班。

3、在企业有加班审批制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正常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想加班则应当事先取得企业的审批,否则将不会认定为加班。  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了企业短期集中、非正常安排的大量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工作成为必要,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员工没有按照加班审批制度进行申请,能否认定为加班。对此,实践中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公正角度讲,应当认定为员工加班。如果机械地从法理角度理解加班审批制度,员工自愿加班未经企业审批不认定加班,有违实质正义。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加班,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

4、从而进行的工作。劳动者每天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并非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员工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自愿加班的,即使考勤记录显示出在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只能够认定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是在公司内,而无法表明超过法定标准的这段时间是在加班。  笔者认为,正如上所述,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加班。  2、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

5、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应当承担基本的或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存在。但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如单位持有加班记录、审批单等证(转载于:小龙文档网:加班审批制度法院认定)据,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提供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如果不提供的,则由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3、员工可以主张多长时间的加班

6、工资?  关于劳动者能够主张多少时间的加班工资,素来有争议,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一年以内的加班工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者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条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两种时效,即一年的一般时效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主张劳动者只可以主张一年以内的加班工资的观点的主要依据就在于加班工资不属于一般劳动报酬,因此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即一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时间不受期限限制,即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其请求就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7、这种观点的依据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这种观点认为,加班工资争议完全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即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XX年,北京曾经出现了支持10年加班费的判例。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超过两年的部分劳动者已无实体权利。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两点:(1)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追索加

8、班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2)用人单位具有保存劳动者两年工资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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