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加班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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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关加班审批制度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加班审批制度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2、(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

3、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

4、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5、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

6、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

7、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同意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向社会公布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文件的公示程序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8、渝劳社办发〔〕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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