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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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5月31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金融管理第五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六章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队伍建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是湖北省辖区内聚居在鄂西的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汉族、侗族、回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州下辖: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恩施市。第三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根据本

3、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领导和团结全州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民主、繁荣、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

4、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六条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第七条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各民族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

5、腐朽思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建设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八条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州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眷属的合法权

6、益。第十条自治州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一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第十二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对一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

7、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民族、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在组成人员中,土家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州总人口中所

8、占比例相适应,并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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