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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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起诉制度与立法完善论 文 摘 要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保障人权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

2、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丰富,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不起诉制度的性质再认识,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以及不起诉制度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指导老师给予赐教。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案件、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

3、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善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人权保障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1、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处分决定。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

4、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检察机关在控方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决定。、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在行事诉讼中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5、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虽然不具备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

6、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中第142条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之说不是必须作出的。而是根据一定情况酌变,通过对不起诉性质的分析。二、不起诉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法定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

7、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中的经济效益,应尽力缩小诉讼的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诉讼经济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为各国重视的一项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的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的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小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产,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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