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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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附件1)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

2、“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3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

3、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

4、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3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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