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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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

2、5.5%)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7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

3、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

4、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7;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

5、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7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

6、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不含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

7、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7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8、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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