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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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和专业分包)。第三条[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

2、合同约定设立的银行专用账户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设立的专户,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该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知设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被欠薪劳动者个人账户,确保劳动者工资及时发放。12前款所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包括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电力、通信等具有行业行政性管理职能的公司。第四条[监管职责]项目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工程

3、建设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五条[银行职责]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第六条[约定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未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承包合同中约定一方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同约定工资保证金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二)同意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将该项目工资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三)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工资保证金

4、开户银行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提取意见函》作为工资保证金提取凭证;12(四)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第七条[设立专户]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同约定的专户开设方应在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第八条[存入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实施办法予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应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合同造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且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保证金核实]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将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一并呈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核准开工报告。第十条[子账户]1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同一市、县(区)有多个工程建设

6、项目的,可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第十一条[保证金垫付]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出具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提取意见函进行工资垫付。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并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第十二条[比例垫付]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垫付劳动者全部被欠工资的,按其个人被欠薪

7、比例进行工资垫付。第十三条[保证金补款]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资保证金补款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帐户已提取部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在全省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布。12第十四条[申请退回]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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