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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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是我国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对于规范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或规范不明确或处理不妥当,本文主要从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债权出售等三方面论述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需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思考国家财政部于XX年4月27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已于XX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一方面这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

2、发布是我国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对于统一小企业会计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需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的问题,本文主要从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债权出售等三方面加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长期股权投资《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固然方法非常简便,也避免了《企业会计制度》中成本法核算中计算方法的繁琐,但这种方法也不是很科学,且易被用于利润的操纵。例如:A公司于XX年1月29日对B公司进行投资,占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C公司于XX年2月5日宣布分派现金股利XX万元,A公司收到现金股利360万

3、元,这对A公司来讲意味着仅投资几天就可以获得360万元的投资收益。笔者认为,这种投资企业只要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或利润前对该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哪怕是在股权登记日进行的投资,在第二天时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就可以确认收益的方法是不恰当的,这与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相悖。基于此,笔者认为,第一,为避免企业利用成本法来操纵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规定持股必须达到一定的时间才能确认收益,即在一定的投资时间内所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来处理,超过该时间以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这样处理简便易行,既避免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上的繁琐,又要比《制度》中规定的方法

4、要科学的多,且防止利润操纵的发生,这也与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投资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的规定是相吻合的。《制度》中规定的权益法核算方法无法反映出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其实际投资成本与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根据《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而由于股权投资差额与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均只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中,就易混淆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简易权益法下即使被投资单位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不作调整或调整不当也不易发现,这也为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有了

5、利润操纵的空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会使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根据《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当在债权人应收债权远远高于债务人以股抵债所获得的股权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制度》规定长期资产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就导致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实质上发生的损失会长期挂账,虚增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从而扭曲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对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予以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单设一个“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作为一级科目,专门用来登记因在投资中的实际成本超过被投资单位的净

6、资产份额部分。如果存在借差则应在适当的期限内予以摊销,如果为贷差则根据谨慎原则可以挂账处理而不作摊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即是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当投资企业因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权比例发生变动,需将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和被投资企业以前累积未分利润都可以简化处理,不必要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处理既能清晰明了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并没有增加会计处理的难度。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列示并摊销金额明确的股权投资差额无疑是减少资产虚增的有效办法之一。二、应收债权出售《制度》规定,小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

7、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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