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优惠政策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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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优惠政策选编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部分增值税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额

2、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农业生产资料1、 饲料自2001年8月1日起,以下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目前,饲

3、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适用单一大宗饲料政策)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

4、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摘自财税[2001]121号)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一、农膜。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

5、也称掺合肥)。(目前,尿素、磷酸二铵、氨化硝酸钙适用免税政策,钾肥适用先征后返政策)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摘自财税[2007]83号)自2008

6、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56号、国税函[2008]1020号)(三)资源综合利用1、再生水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

7、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2、胶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摘自财税[2008]]156号)3、翻新轮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

8、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摘自财税[2008]]156号)4、特定建材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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