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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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浮梁县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浮梁县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浮梁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浮梁县企业界和其它有关方面关心税收事业,有志于维护税收及其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经济、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贯彻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为原则,致力于维护税法的公平正义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

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会设在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内。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服务工作规范,代表纳税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防范或减少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二)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在廉政勤政、执法和服务过程中侵害纳税人权益方面的投诉,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三)调研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管理服务、流程规范、勤廉效能等方面履职情况,定期向税务局领导

3、提出建议;(四)收集整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工作包括税收政策效应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税务局反馈,促进税务机关改善管理和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五)宣传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税法培训,接受纳税人咨询,提升办税人员技能;(六)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调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七)有针对性的邀请有关理事和纳税人代表参与定期定额评议、纳税评估约谈、稽查案件审理以及听证、复议和诉讼前的协商;(八)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

4、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熟悉经济、税收、财会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公证,热心社会事业,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会员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税收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5、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涉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生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

6、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本会荣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在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

7、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能;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改选或增补理事;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规范化管理;(

8、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负责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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