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纳税人服务, 保护纳税人权益 理论, 内容及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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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理论、内容及政策措施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蒋震摘要:本文从税收的性质、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建立“服务型”政府与“服务型”税收等角度对保护纳税人权益进行了理论分析,探讨了纳税人权益的基本内容,论述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国外经验及其借鉴,并提出我国有效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关键词: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的主体地位2001年4月,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写入“总则”,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2008年8月,国

2、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纳税服务司,今年又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为纳税人服务大会,这反映出政府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目前关于为纳税人服务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各地税务部门正采取各种措施落实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这表明在我国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应该看到这仅仅是开始,不能把为纳税人服务仅看作是一项业务工作,也不单是改变服务态度的问题,而是要将为纳税人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在税收理念、政策、制度、措施等各个方面有个根本性的变化,由传统的“管制型”税收,转变为现代的“服务型”-17-税收

3、,这种转变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它标志着税收工作进入现代文明税收的新阶段。一、对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理论分析为纳税人服务的核心和目标,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为此,需要对税收性质、纳税人地位和税收征管方式进行重新认识,才能更好的理解和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一)重新认识税收的性质传统的观点认为,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是税收的三个最基本性质(特征)。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重新认识税收的性质。1.关于无偿性。它是指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归政府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但就纳税人整体来看,政府和纳税人

4、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契约交换关系:一方面,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收;另一方面,政府要为公众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而,税收是有偿的。税收的有偿性是公共经济学关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基本观点,即社会产品(包括服务),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征,可以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人们需要它,只能自己掏钱通过市场购买来实现;而公共产品,象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公共治安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由大家共同享用,只能由政府通过财政和税收来提供,由此,人们把财政支出看

5、作是公共产品的成本与费用,而把税收看作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因此,从这个角度看-17-,可以把纳税人向政府缴税的行为,看作是纳税人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的一种特殊交换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顾客是“上帝”,那么,纳税人也应是“上帝”,征税人要为纳税人服务,便是顺理成章了。2.关于强制性。它是指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第一,政府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而不是以财产所有者身份凭借财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二,政府征税的依据是税收法律,强制性就是法律的制约性。法律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所有参与主体都形成制约,

6、这种“制约性”,不仅要制约纳税人,而且也要制约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和人员。这就是说,强制并不意味着强权,霸道,这不能为征税人的“三铁精神”(即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提供理论根据。3.关于固定性。它是指在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标准。对税收固定性的理解也不能绝对化,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税收的内容必然也会发生变化。税收的固定性的实质是指税收的征收有一定的规范性,这个规范在一定的时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之,应该全面、正确理解税收“三性”,特别是不能将其中的“强制性”片面地作为治

7、税理念,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对立起来。(二)关于纳税人的地位税收法律关系和其他的法律关系一样,同样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组成的。-17-首先,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包括代表政府行使职责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仅如此,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纳税人主体是基础、前提,是征税人主体存在的根据,因为如果没有纳税人,征税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征税人应当为纳税人服务;其次,税收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征税对象;最后,税收

8、法律关系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部分,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应的,应该在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在过去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片面强调征税人的权力而忽视了征税人的义务和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在税务征收实践中,甚至出现各种滥用权利,侵犯纳税人权利的事情,纳税人也往往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和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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