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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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XX〕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各单位。  第三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车间级安全管理小组、厂

2、安全科和厂安委会(以下统称厂级安全管理机构)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公司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厂级安全管理机构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1  监总政

3、法〔XX〕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来自:小龙文档网: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

4、、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2  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

5、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厂级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5084707”、电子邮件“lgcaqk@”、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厂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向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奖励。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6、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3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生产车间负责受理本车间内的举报事项。  二、厂级职能管理科室负责受理职能管理内的举报事项。  三、厂安全科和安委会可以直接核查处理厂内的举报事项。 

7、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厂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五、受理举报的厂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确需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的,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厂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或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奖励100元至1000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或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奖励1000

8、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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