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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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00405(颁布时间)20000405(实施时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资格第三章 演出审批第四章 演出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活跃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

2、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用;(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四)有赞助或捐助;(五)以演出吸引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六)利用体育比赛等形式邀请演艺人员进行现场表演活动;(七)以其他经营方式演出。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其职责是:(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

3、结构;(二)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以及冠以“重庆”、“巴渝”等字样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三)审查、核准涉外演出;(四)审批跨省市组台演出活动;(五)对审批的演出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营业性演出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内演员演出和歌舞娱乐场所演出;(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资格;(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演出场所;(四)对审批的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4、营业性演出活动。第二章 经营资格第五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列条件,并依法向有权机关报批。第六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须依法报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或核准报文化部批准,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未取得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除应当具备《营

5、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健全的演出、票务、财务、服务等管理制度。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兼营演出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演出业务。第九条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演出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办理每项审批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三章 演出审批第十一条 本市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在市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持《营业性演出

6、许可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个人跨省从事营业性组台演出,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介绍信,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开具演出介绍信,方可按规定的地点、时限、场次进行演出。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邀请市外演员演出的,由批准歌舞娱乐场所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餐饮娱乐或其他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场所邀请市内演员演出的,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举办全市性营业性演出活动,

7、应当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冠以“西南”、“巴渝”、“全市”、“重庆”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组织募捐义演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除按规定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其收入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由受捐单位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救助灾害及救济贫困性质的募捐,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涉外演出应由具有涉外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在演出前60日提出申请。涉外演

8、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演出的,也可由经批准的涉外定点场所提出申请,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涉外演出除应提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演出主、承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定点演出场所的有关资料;(二)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第十八条 涉外演出项目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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