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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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演出市场发展繁荣,规范演出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包场或接受赞助的;  (二)

2、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外国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项目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第七条省文化厅负责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涉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或审核报送工作。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国内营业性演出团体从事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有关场所演出活动的审批,以及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  第八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应当

4、向省文化厅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申请书;  (三)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四)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五)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六)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八)不少于3名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省文化厅收到申报单位有效申报材料20日内,给予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文化主管部

5、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山东省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七)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取得《营业性

6、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经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演出经纪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

7、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演出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按照《细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演出家协会受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对演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应经省演出家协会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相

8、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签订书面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包括:演出经营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场地租赁合同、演出器材租赁合同、演出赞助或投资合同等。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演出申请报告;  (三)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五)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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