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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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摘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这一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然而客观分析在实施过程中已经面临的和将会产生的困难,能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工作的全面开展,从而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关键词:浅议社区矫正实施困难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

2、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对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3、。然而社区矫正制度毕竟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的系统工程,正确地实行社区矫正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涵盖社会方面的范围也较宽,无论是从其他地区试点实践的经验或者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来看,在我县这样一个西部贫困山区县要有效地、正确地、充分地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相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而言更多,解决起来短时间也不易办到,但是只要在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以忠诚、为民的态度对待我们的工作;以清廉、公正的方法开展我们的工作。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就能执行好这项制度,发挥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

4、用。一、存在的困难问题(一)执法主体力量薄弱《刑法修正案(八)》并未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机关,在目前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是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我省在《四川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监管措施。”以我县为例,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还未设有相应的社区矫正监管的机构,基层司法所更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或人员,大多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大多为1至2人,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占很大比例,个别乡镇甚至连一个人都不到,司法

5、所工作员是由乡、镇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的。乡、镇司法所在我县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开始主要承担着辖区内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司法调解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基层派出所和法庭实际承担了大部分,司法所有或无对基层乡、镇工作影响不大,也就造成司法所人才队伍建设缓慢,如今面对这样一个全新的、严要求的、标准高的、系统的犯罪矫正工作,司法所现在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胜任,同时参与社区矫正的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重视程度不同,其准备程度就不一样,部分应参与社区矫正的部门甚至还没有准备来开展这项工作,步伐未能做到协调一致,某一个环节的缺失,就会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停滞的或

6、者非正常的状态。从我县已有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例看,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的社会调查;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的评估意见书等程序上的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需要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矫正过程中一些帮教、扶持、监管、考核、奖惩等措施都没有具体的落实,一些工作是仍停留在纸面上的形式主义,使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处于漏管、脱管的状态,这种状况在我县普遍存在,矫正工作实际未开展或已开展的也不规范,其质量无法保证,这些都说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社区矫正未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

7、效果。(二)专业矫正人员缺乏。根据四川省开展社会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适用社区矫正的有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我县年平均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及其它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从五年前的不足十人,上升到现在年均四十人左右,约占年度刑事犯罪案件人数的20%,数量在增加且犯罪人员类型多样化,在进行社区矫正时需结合

8、犯罪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矫正的项目内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在相关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监督管理、帮困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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