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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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国资委〔2010〕6号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市政府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受聘专家名单二○一○年三月五日-10-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提高评估报告审核备案水平,依

2、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要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第三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市政府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为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提供依据。第二章评审专家组成第四条评审专家由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教授及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人员兼任。市政府国资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不少于20人。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

3、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金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二)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格或教授职称;-10-(三)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执业记录;(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评审专家应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评估报告涉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一)单位推荐,由评估机构、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向市政府国资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二)本人申请,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个人,可向市政府国资委直接提出申请

4、;(三)直接指定,经本人同意,由市政府国资委直接指定专家人选。市政府国资委对受聘专家颁发《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聘书》。第三章专家评审事项第七条专家评审要结合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操作规程,对重要资产评估项目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进行论证,进而形成论证意见。第八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日常评审与集中论证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评审由受聘专家逐一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意见,集中论证主要以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第九条集中论证的评估事项:-10-(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产权转让、企业改制等涉及的评估项目;(二)属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

5、益性项目;(三)企业集团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及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四)非正常评估增减值率30%以上,且资产增减值额超过1000万元的评估项目;(五)其他需由专家评审论证的评估项目。第十条受聘专家应依据资产评估行业操作规范,从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实施评审,内容包括:(一)资产评估依据是否正当、合理、充分;(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资产范围一致性;(三)采用的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适当性;(四)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因素的全面准确性;(五)评估计算的准确性和选取评估参数的适当性;(六)在不同评估结果间所做选择的合理性;(七)其他评审内容。第四章专家评审会议第十一条-

6、10-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国资委不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专家组,对相关评估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涉及特殊评估事项时,可临时选聘其他相关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讨论被评审的评估项目,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最终论证结果。第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业务的处室,收到企业递交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评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及参与评审专家名单等。第十三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应将拟评审的评估报告提交专家组成员,或听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实地考察评估项目。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应

7、做到:(一)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二)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判断;(三)保守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谋取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五)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一)评审专家的直系亲属为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与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为上述单位提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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