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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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1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

2、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原则。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有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管理程序,有良好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声誉,能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三)县合管局应

3、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质、申报方式、时限提出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发文授牌。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和规定;     (二)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控制医疗费用;     (四)及时调查、统计、上报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信息资料;按月公示参合病人费用补偿情况;     (五)完成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

4、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局签定协议,缴纳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质保金按上年度补偿额的5%一

5、次交清。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质保金。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设立兑付窗口和宣传橱窗;     (二)有完整真实的医疗文书资料,给参合病人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缴费收据及补偿等资料,并加盖公章;     (三)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严禁挂名住院;     (四)实行住院费用一日一清单和双联处方制(一联交药房取药、一联贴清单备查);     (五)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诊疗项目》规定, 自负项目必须经得病人同意并签字,自负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一般卫生院、一级

6、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5%、8%、15%、25%、30%以内;     (六)参合人员出院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确因病情需要,经县合管局同意后,方可适当增加带药量;     (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医药费收据,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     (八)在《合作医疗证》上规范打印补偿记录;     (九)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就医环境,为参合人员提供高效、低耗、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系统,实现该系统与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

7、统接口,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参合病人住院费用明细在24小时内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县合管局应经常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滥用药、滥检查、乱收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就诊与转诊     第十条 就诊规定:     (一)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在外务工经商、就学、探亲访友的参合人员,因病情紧急、危重(包括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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