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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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

2、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一)审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监管制度;-13-(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的审定;(三)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运营和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监管工作制度等;(三)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四)受理和

3、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提请审批或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增资扩股相关事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开业工作,组织开业前验收并批准开业;(五)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六)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八)协调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九)指导县区和地方融资业协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行业自律工作;(十)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13-第六条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

4、管职责:(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二)审查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第七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第八条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进行审核;(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3-(三)对小贷公司的资金投向和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第九条安康银监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出资、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二)组织协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依据《安康市处置涉嫌非法集资工作

6、流程》进行处置。第十条县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第三章设立、变更、终止监管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汉滨区设立一般不低于8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资扩股,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十二条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区政府审定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第十三条-13-市金融办负责对县区政府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

7、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审核,同时将申报文本提交安康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市金融办提请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报省金融办审批。第十四条获准审批同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区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初验,并提请市金融办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经县区金融办初审上报由市金融办审查,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市金融办依规批准或提请省金融办审批:(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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