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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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环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科研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获得其他渠道经费资助并纳入市环保局科研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环保局依据本市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一)本市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二)本市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

2、研究;(三)重大环境问题前期预研、控制对策、行动方案和实施评估的研究;(四)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五)环保实用技术、设备研发、示范工程研究、探索性研究;(六)其他根据环保工作需求开展的科研内容。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市环保局科研项目按研究方向可分为重大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决策咨询项目和探索研究项目。重大研究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17—年,应用和前瞻性研究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决策咨询项目和探索研究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五条市环保局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管理发挥咨询评议作用。第六条

3、科研项目需求采用公开和定向征询方式征集,征询项目应根据市环保局年度环保科研项目指南,填写《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需求征询表》,由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项目指南发布时间为每年4-5月,项目征集时间为每年6-7月。第七条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征集的项目建立项目库,会同市环保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库中的项目结合当前实际需求进行初审遴选,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开展立项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结合财力情况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专题会议审定,根据审定意见,确定年度科研项目

4、计划,纳入部门预算后报市财政局批准。第三章承担单位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并具备承担相应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第九条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学位)以上,承担在研的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第十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具体流程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17—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经费管理相关内容做出承诺。第四章职责与管理第十二条上海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

5、门是上海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日常管理,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和评估评审结果。市环保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协同管理。第十三条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市环保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及本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实施、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和项目延期申请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制;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6、做好项目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相关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第十四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局相关管理部门确定实行中期检查的项目,并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重大研究项目的检查由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应用研究项目的检查由与科研需求对应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结果由局科研管理部门归档。第十五条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17—当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

7、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市环保局批准。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日1个月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在编制实施计划确定预算时应编制绩效目标。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

8、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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