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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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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2、;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
3、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
4、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第五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
5、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
6、条 (申请方式)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应当在本区(县)设立受理窗口,根据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
7、,受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工作单位或本市户籍地所在区(县)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所在区(县)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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