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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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低碳绿色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生态城市,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土地供应、立项、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条促进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推动资

3、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

4、、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第五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绿色建筑: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2.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3.城市标志性建筑;4.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30%配建绿色建筑;5.燕湖生态新城、江北新区、省职教基地、银盏新市镇等城市发展新区及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

5、建设和运营。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一星A级标准,其余应建绿色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置房项目)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一星B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七条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

6、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  第二章绿色建筑职责分工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后按规定给予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第九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绿

7、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第十条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环节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级别标准等建设条件。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绿色建筑发展指导政策并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

8、管部门应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在办理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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