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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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20091130(颁布时间)20100301(实施时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文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2、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3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其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林地、草地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第四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

3、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牧区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牧区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各级

4、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牧民收取。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七条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依法属于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

5、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牧)民委员会或者村(牧)民小组发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牧户。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村,户口未迁出的;(二)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三)经政府组织调庄移民并迁入户口的;(四)在大中专院校学习迁出户口的;(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第九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条 已承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原承包关系不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变更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部分死亡、在大中

7、专院校学习、服兵役及劳动教养、服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第十四条 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牧户之间的承包耕地或者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

8、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土地被征收或者占用,农牧户自愿将征地补偿等费用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政府组织调庄移民的。第十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承包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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