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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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26(颁布时间)20110901(实施时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文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技术进步、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

3、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州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

4、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节能监察机梅)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

5、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鼓励单位、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等内容,并提出节能对策和落实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

6、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二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

7、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应当限期更新、改造。第十五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高耗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监督生产单位实施淘汰。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应当在规定

8、期限内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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