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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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

2、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二)入学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入学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四)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注册。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

3、理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五)学校根据招生录取名册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

4、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25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六)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内为已在校学生办理注册,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国家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一)学校为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后,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将学籍信息录入国家系统。(二)学籍信息采集录入流程:1.学校印发《学生基本

5、信息表》(附件1)。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3.学校负责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国家系统。4.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核准后存档。(三)学校通过国家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国家系统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五条建立学籍档案(一)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生基本信息表(由教育

6、部统一制定)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2.学籍异动情况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含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等);3.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含学期、学年、学段);4.综合素质发展报告表(含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及相关佐证材料;5.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6.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信息表;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

7、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257.享受资助信息;8.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二)学籍

8、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国家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保留前款1、2、3、4、5、6项纸质档案。第六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即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进行学籍管理(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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