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适用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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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善意取得适用的客体范围  宋满潮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真实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使受让人终局地保有其取得的所有权,但是法律不能置所有权人利益于不顾。因此,如何从法律上来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即保护交易的同时又兼顾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这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心。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客体适用范围的角度入手,详细阐述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况,希望通过规范和限制善意取得适用客体的范围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从而达到平衡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

2、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以及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1、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起源  按照某些学者的看法,善意占有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

3、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但在罗马法中,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原则,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并赋予所有权以完整的追及效力。在罗马法的法谚中也有“物在呼叫主人”的说法,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一但被盗或通过其它非法方式使所有人丧失占有,任何人包括善意买受人,均不能就该项财产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  实际上,按照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

4、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这一原则逐渐演化成近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日益突出,这有必要在法律上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为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普遍承认或接受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中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早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项就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

5、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够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者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和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这里对知情和不知情的买主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体现了对善意占有人的承认和保护。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做出了最新规定。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

6、产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说明我国《物权法》不但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而且适用于他物权。  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果以及客体的适用范围等一般规定还是有必要从学理上加以探讨。  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客体的划分标准。  目前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

7、规定相对完整,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势必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构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其适用的客体范围角度出发不失为一稳妥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善意取得所适用的客体范围的划分应当准确、科学并具有可操作性。  1、目前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客体的划分标准  善意取得对财产适用的范围,不同的国家情况有所不同。从各国实践看,主要有二种划分标准:一是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一般根据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来确定善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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