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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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与对策分析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犯罪是衍生腐败的“犯罪链”,是腐败温床上一个最容易扩散的“毒瘤”。但是,源于立法、执法以及人们认识等因素,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处于弱势状态,严重影响了贪腐犯罪的有效惩治。因此,在研究如何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及控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客观分析当前对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腐败  简介:刘南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D920.4:A:1009-0592(2011)12-07

2、8-02    从根本上说,行贿是受贿的根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破坏了民主、法制和人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在当下,我们对受贿者打击的力度很大,但对行贿者却相对宽容。对行贿和受贿的畸轻畸重,犹如严打吸毒者而放纵贩毒者,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行贿继而又导致受贿案件的急速上升。因而,依法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行贿犯罪分子,是我国反腐败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对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  对行贿犯罪查处不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

3、贿犯罪构成要件中关于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二是对于单位行贿等犯罪行为缺乏具体有效的处罚措施,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体、确定犯罪性质以及具体量刑方面面临诸多困难。目前,单位行贿现象比较多,但难以作出认定犯罪并给予相应处罚。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对自然人犯罪比较容易明确主体和责任,而单位犯罪则因具体情况比较复杂而难以确定。有的案件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难以区分,无法明确责任人,即使明确了责任人,各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准确把握。三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在经济生活中行贿的犯罪难以认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经

4、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据此规定,贿赂案件中,行贿方如果将给付的回扣、手续费如实入帐则不构成行贿罪。即,一些实质上属于行贿的行为却以经营中的回扣、手续费等形式记入帐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四是法律法规的一些疏漏目前也给行贿案的查处形成了阻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贿赂的犯罪手段仅限于使用财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行贿类型,现有法律难以对这些新型的行贿犯罪定罪处罚。如行贿人为规避法律,不直接送财物,而是把房屋、汽车等价值较大的财产长期无

5、偿“租借”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观光旅游、出国留学等“特殊服务”;或者行贿者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严厉打击受贿罪,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据此规定,对行贿人一般都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主动交代”的程度相差很大,大多数没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的表现。执法人员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通常会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

6、,这样就造成不少行贿者即使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受贿罪”的表现,只要交代出了行贿事实,也能得到从宽处理。同时,实践中存在过度依赖和运用“坦白从宽”的政策,担心一旦追究了行贿人的法律责任,就会影响到受贿案件的查处,往往只将行贿人作证人对待,不作犯罪处理,因而对行贿人多是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对行贿人主动交代的,一般不予处罚。这样,混淆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的概念,把询问当讯问,行贿人的身份似乎成了“证人”。  (三)人们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今,“宽容行贿”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公众对于行贿与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受贿者万分憎恶,对行贿者却相

7、对宽容。人们一般认为,较之那些贪得无厌的贪官,行贿者多是处在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境中,被列入“弱者”的行列。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中,大众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其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因此,公众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  二、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建议  惩处行贿犯罪行为应根据行贿犯罪的特点,从源头上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遏制贿赂犯罪。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  一是立法应明确将不同主体、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都纳入行贿内容。行贿犯罪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应适时在立法上把财物以外的“非物质利益”

8、纳入行贿范围。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的标的只限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财物指金钱和物品。据此,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进行其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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