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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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专题《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协议I》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

2、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巴塞尔协议I》反映出监管理念的根本转变一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二是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三是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即将资本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

3、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巴塞尔协议Ⅱ》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新资本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其内容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风险敏感性也更大,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评判资产风险的计量方法上也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从而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巴塞尔协议Ⅱ》标志着以指标为核心的数

4、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巴塞尔协议Ⅱ》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巴塞尔协议Ⅱ》其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了资本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角、多层

5、次进行灵活宽松的资本监管。中国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9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为该组织的新成员。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家。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有关监管制度的起草工作,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监管文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是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将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更加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并为国际银行体系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

6、Ⅲ》则更多地加强了《巴塞尔协议Ⅱ》银行监管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管防范,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一、《巴塞尔协议I》1、资本分类1、资本分类(1)核心资本:股本、税后留利中的储备金。(2)附属资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帐储备金、带有资本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一级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4%二级资本比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核心资本/总资本≥50%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核心资本+附属资

7、本)/风险资产总额=一级资本比率+二级资本比率≥8%长期次级债券的金融/一级资本≤50%附属资本内普通贷款准备金/风险资产≤1.25%根据《巴塞尔协议I》,表内资产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0%风险权重的资产:a.现金;b.币值稳定、并以此对央行融资的债券;c.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或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与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d.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一、《巴塞尔协议I》2、风险权重的计算(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20%风险权重的资产

8、:a.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券;b.对O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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