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青苗法”的敛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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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赵积优,硕士,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邮政编码:730070文章编号:1672-6758(2012)05-0135-2浅析“青苗法”的敛财性赵积优摘要:“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北宋严重的财政危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青苗法”刚一提出就引起朝廷的颇多争议,且后世对“青苗法”的看法也褒贬不一、众说纷纭。试从“青苗法”提出的背景、具体措施以及实施的结果三方面对“青苗法”的敛财性特质进行分析,以期从全新的视角看待王安石变法。关键词:王安石变法;青苗法;敛财中图分类号:K244.05文献标识码:A“青

2、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古至今对“青苗法”的评价褒贬不一。新中国成立后,学界大致有两种看法,以邓广铭和漆侠先生为代表,从抑兼并出发,全面肯定青苗法,[1]如邓广铭先生认为青苗法可以达到“使农户都可以及时地从事耕种和收敛,而不再忍受兼并之家的高利盘剥”的效果,[2]并且批评保守派对变法的攻击是“尽可能维护豪强兼并之家所拥有的出放高利贷的权利”。[1]以王曾瑜和顾全芳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以聚敛为由,则对青苗法持否定态度。[3]顾全芳先生就批评青苗法“春贷秋还或冬贷春还,循环往复,年复一年,农民增加了负担”。[4]叶

3、世昌在其《中国经济思想简史》中也认为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富其国者资天下”的理财方针的体现,而且是一种巧取豪夺的方针的体现。[5]笔者亦认为,王安石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打着变革的旗号,聚敛财富才是本质。一从“青苗法”的指导思想看敛财性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明确提出解决财政危机的策略,他认为当时社会问题的症结是任官无道,国家财政困难是因为“政以理财未得其道”,因此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治财无道的原因是“官吏不得人,患在不知法度”。所以

4、“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如果选贤任能,任其才,变更天下之弊法”则可成“治世”。[6]但是,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不难看出,造成北宋财政危机的原因是“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7]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王安石想以扩大财源,再加之以能人理财的办法来解决财政困难是治标不治本的下下之策。正确而稳妥的改革方案应该是发展生产,对百姓实行轻徭薄赋,汰除冗官、冗兵,减少冗费,整顿吏治,改革军制,节用皇室等。支出减少了,自然收入不会不足用。可是王安石并没有从上述实际出发去革除时弊,而是力图从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去解决费用

5、不足用的问题。“青苗法”正是践行了王安石的这一主张,使得贫民百姓由“举息之于豪民”转为“举息之于官”。[6]将豪民的高利贷收入,归之于政府。这样的做法对于广大百姓而言没有任何益处,依旧要照交高额的利息,更为重要的是这时的这个“债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相比以前,其剥削力度可想而知。因此,从王安石的宏观指导思想上看,就已经为“青苗法”打上了敛财的色彩。二从青苗法的措施来看敛财性从“青苗法”的具体措施来看,其敛财特征亦十分明显。其一,青苗法在贷钱时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

6、户物力多少支借。”[8]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今官贷青苗,责以见钱,催随二税,邻里相保,结状请钱,一家不至,九家坐待……”。[9]但是,在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中,这种“结保抵当”的做法可能会造成因贫户无法还贷而累及富户的现象,其结果只能使“贫者贫,富者亦贫”。范镇在其《上神宗论新法》疏中就批评道:“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蓋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尝,是促富者使贫也。”[10]其二,“半年为限,取息二分”的规定也颇多争议,“在夏秋两

7、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原借数之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8]对此苏辙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11]青苗法贷放取息,难免吏缘为好,官官相护,有法不能禁。民户借钱容易还钱难,“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11]到时官府追索,州县多事。不像常平法,官府有贱必籴,有贵必粜,平抑粮价,兴业安民。因而,若想要济贫救困,兴青苗还不如修常平行之有效。“常平条敕织悉具在,患在不行,非法之弊,必欲修明旧制,

8、不过以时敛之以利农,以时散之以利末。敛散既得,物价自平,贵贱之间,官亦有利。”[11]同时,青苗钱在归还时要按原额付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如:借一贯钱,归还时需缴纳一贯二百文,一年两次贷款,故利息率实际上是百分之四十。“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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