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割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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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县宣传思想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县宣传思想会议,是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在离婚诉讼及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执行案件中涉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已经成为司法活动中,亟需解决的实际法律问题。现笔者对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想法。一、合理区分婚前及婚内财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婚姻当事人在协议和诉讼离婚期间,只要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没有得到生效离婚的判决、调解法律文书,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婚姻法

2、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同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均属夫妻一方财产,因此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尤为重要。此外,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二、股权不同与一般财产的特性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因其具有法律上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同增权利,它的法律本质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将一定数量的财产的所有权投

3、资于公司,从而使该财产与出资人的人身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投资人从而丧失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出资人根据登记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以迗到追求投资财产回报利益的权利。因此股东的职能是通过运作公司财产来获取利润。当然股权也是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而股东的责任则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股权是有“人合”性,它必须归属具体的人,才能行使该股权。也正是这一特性,即使是股东的配偶也无权行使,因为股权的行使还涉及公司股东的第三人利益其应属公司法调整范围,股权的行使只能由股东进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

4、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方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东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股权的处置只能由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行使,既使其配偶也无权行使,否则可能会危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而股权的受益部分可由婚姻法进行调整,其理应属于股东及其配偶共有。三、出资人将财产投资于公司所形成的股权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所形成的股权。其理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婚前财产。但对基于该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取得的收益部分,笔者认为这部

5、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股权的收益应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范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公司所形成的股权。因其股权是基于消耗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所形成。虽该股权只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股权的收益部分及今后该股权的转让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根据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股权。笔者认为应区分为两种情形进行界定:①如遗嘱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股权,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其收益部分

6、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若夫妻一方据法定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无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如何分割股权对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情形,笔者认为基本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置:1、若双方协商同意将股权折价归并一方,由股东一方将其所拥有的股权折算成相应的现金对价支付给另一方,则股权可全部归并给股东一方。2、若夫妻双方不同意归并股权,夫妻双方可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前提是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7、。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可以对转让的股权所得的财产再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至于分割转让股权过程,应严格通过审计、评估涉案股权的价值,以便于准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均有出资额成为股东情形。笔者认为,应根据夫妻双方是否都有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决定,若夫妻协商一致同意折价转让归并给一方,只要夫妻一方将相应股权的折价款全部支付给另一方,则可直接变更股权登记

8、。因公司法只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股权进行限制,而并未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并不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及竞价问题因此可直接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对于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经营该公司,则法院可直接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应属于另一方的股权直接分割,变更至另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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