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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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沙县人民检察院三明365500摘要:随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有助于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强规制受贿犯罪行为的科学性,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木文将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贿赂;法律适用在过去,我国集中打击直接利用职权受贿行为,但随着时代的改变,社会经济活动发牛.较大改变,人们的受贿犯罪形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多样,领导干部身边的配偶、秘书等人也可能借助其影响力收取贿赂,并帮助他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为了更深入地开展反腐倡廉活动,我国增设

2、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犯罪客体一般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享有依法授予的职权,而且行使这种职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就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例如,某人和国家公职人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并借助这种关系来索取钱财、收受贿赂,从而实现请托人的不正当所求、获得自身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不正当的,它会对国家公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造成损害。有关研究表明,该罪和受贿罪相比,后者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1]。对这两者的犯罪客体进行认定,使得实际生活中如何有效IX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成为了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对利用影响力受

3、贿罪所造成的危害形成更加清楚的认知。二、犯罪客观方面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常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直接在该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支持下,或是借助公职人员享有的地位、职权创造便利条件,在其他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帮助下,帮助请托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收受或索取相应的财物。其二是和己离职国家公职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借助离职公职人员原来享有的地位、职权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请托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收受或索取相应的财物。通常,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两个方面要引起注意。首先,要注意该罪不包括帮助请托人获得正当利益,而只限于

4、不正当的利益。这里所说的不正当利益的内涵非常宽泛,既囊括物质利益,也包含非物质利益,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是违背国务院、国家政策以及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那部分利益;第二是有关单位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向他人提供的违背国务院、国家政策以及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方便条件与帮助。反观受贿罪所指的利益,主要由正当和不正当利益构成。由此可见,倘若行为人帮助请托人获得的利益是正当的,那么便不满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次,要注意准确把握利用影响力的概念。一般来说,可以将行为人利用的影响力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和国家公职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借助这种密切关系创造的影响力。第二,和国

5、家公职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借助公职人员享有的地位、职权创造便利条件,并借此创造的影响力。此吋,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该影响力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行为人借助密切关系创造的影响力,使得公职人员借助自身地位、职权创造便利条件,同时在自身职务行为的支持下帮助请托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其二,行为人借助和某公职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创造便利条件,然后借助艽他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支持,帮助请托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第三,和己离职公职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借助离职人员以前所享冇的地位、职权创造便利条件,并借此创造的影响力。可见,行为人不享有同家职权,苏犯罪行为是利用

6、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和职务行为产生作用的。三、犯罪主体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冇一定特殊性,主要是指和国家公职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和己离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2】。由此不难看出,单位并不包括在该罪的犯罪主体之内。事实上,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上述人员触犯了该罪法律,都可能被认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关于该罪犯罪主体的身份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就近亲属认定范围来说,主要有两种法律依据。第-,民法通则指出,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外祖父母。

7、第二,刑诉法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夫妻、同胞兄弟姐妹和子女。由此可知,后者认定的近亲属范围相对较窄,不包括非同胞兄弟姐妹、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这背离了传统亲属观念,现实合理性较差。因此,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最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来确定近亲属的范围,而且在运用时也不能忽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规定。其次,就关系密切人认定范围来看,这是有一定弹性的,不能够只按照某种固定模式进行判断,而要根据人和人交往的主客观因素做出综合、全面的分析。通常,存在密切关系的人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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