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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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贪污贿赂类罪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外延,拓展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表现了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心和信心,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呼应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在司法界引起不少的争议,究竟如何把握和适用这一罪名,本人认为应在比较中准确把握该罪名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关键词:受贿罪;法律适用;...实践认定一、此罪与彼罪的比较分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比较分析利用影响力受

2、贿与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点是两罪在本质上同属于贿赂犯罪类罪,两罪的犯罪主体都应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犯罪对象表现为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往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同时又破坏了正常性的经济交往,也就是说两罪所侵犯的法益都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普通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具有相同性。尽管两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罪仍存在细微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

3、员本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犯罪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体不同。从我国刑法理论来分析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公权力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公权力的运行秩序,受贿罪所侵犯的通常是简单客体,即是国家工作地人员职务的廉洁性。3.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利用影响到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身并无职权可利用,必须利用他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具有的职权或地位谋取利益;二是行为复杂程度不同,利用

4、影响力受贿罪通常涉及三方主体或四方主体,即行为人、请托人、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及被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涉及两方主体即行为人和请托人;三是行为要件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而受贿罪则是以“谋取利益”...为成立要件。[2](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比较分析两罪都表现为行为人从中斡旋说和,为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关系疏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两罪也存在不同之处:1.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表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而斡

5、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2.两者在影响力产生的来源上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影响力既可以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可以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可以来自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斡旋受贿罪的影响力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自身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进行疏通,而斡旋受贿罪是行为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影响的方式来疏通。(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比较分析两罪都表现为通过一定手段获得他人财物,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

6、也存在不同之处:1.犯罪的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即可。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财物,诈骗罪则是通过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事实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4]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认定通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更加明确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法理

7、上清晰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此罪,尚需考量很多细节,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准确把握“利用影响力”的深刻内涵行为人利用影响力来实施犯罪,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密切关系而形成事实上的影响力。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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